(二)股份交收及股东登记
发行人必须在成交(即收到股款)后的规定日期内,交付所售出的股份(即交收);否则,发行人应负违约责任。在无纸化发行的情况下,股份交收以认股者载入股东名册为要件。目前,在上网发行方式下,投资者购买到的股票通过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自动登记到投资者的股东账户中。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资料是证明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有效法律文件,同时,也是保证股东所持股票顺利上市交易的重要依据。
按照我国现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规则,投资者如要认购公开发行的股票,须首先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东账户卡,然后凭股东账户卡申购股票和办理缴款手续。股东资料登记的具体操作方法因股票发行方式和股票配售办法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上网发行方式下的股东登记是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情况自动记录并完成的;而在网下电子化发行方式下,主承销商按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发送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并保证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登记结算平台据此办理网下发行股份初始登记。
(三)验资及鉴证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等进行鉴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承销总结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募集说明书单行本;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律师鉴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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