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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交易考点4

发表时间:2013/11/18 11:15: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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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302(P69):特殊交易事项:

一.□收盘价确定原则:

1.上交所收盘价为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当日无成交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2.深证以最后3分钟集合竞价结果作为当日收盘价,不能产生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竟价的,以当日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

二.□停牌:对于开市停牌申报:证券开市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继续申报,也可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1.盘中成交价格首超±20%,停牌30分钟;

2.盘中成交价格首超±50%,停牌30分钟;

3.盘中成交价格首超±80%,停牌至14:57。

三.除权与除息:

1.□除权(息)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例如:某公司10元派发现金红利1.50,同时按10配5的比例配股,配股价6.40,若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日前收盘价为11.05,则除权报价=(11.05-0.15+6.40*0.5)/1.5=9.40。

2.在权证业务中:

1)标的证券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行权比例作相应调整。

2)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调整。

3)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除权(息)日参考价/前一日收盘价

四.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异常情况的,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或技术性停牌。

1.无法申报的交易席位数量超过总数10%;

2.行情中断营业部数量超过总数10%的,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3.交易所主机在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恢复后实行集合竞价。

知识点303(P72)□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

一.定义:上交所2007年开发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主要进行固定收益证券(债券)的交易,包括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和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两种。

二.□交易商:有两种:第一,交易商,是特殊机构投资者。第二,一级交易商,是持续提供双边报价及对询价提供成交报价的交易商(‘做市交易商’)。

1.一级交易商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个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累计不超过60分钟;

2.双边报价应是确定报价,其价差小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

三.固定收益证券交易:

1.交易时间为9:30-11:30,13:00-14:00。

2.交易采用报价交易和询价交易两种方式。报价交易中可以匿名或实名,询价中必须实名方式申报。20分钟确认。3.净价申报:最小价格变动单位0.001元。申报数量为手(1000元面值)。

4.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加权平均价)*(1±10%)

§2(P74) 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监督与管理

知识点304 (P74):交易信息。

一.即时行情:□交易所每日都要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还要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及时公布。虚拟开盘参考价、虚拟匹配量都是集合竞价时当时时点立即执行的价格和量。

二.证券指数:□交易所编制综合指数、成分指数和分类指数。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1.□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公布交易金额最大的5家营业部的信息:

(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度偏离值超过7%的前三只证券。(深交所为前5只证券)

(2)日价格振幅超过15%的前三只证券。(深交所为前5只证券)

(3)日换手率超过20%的前三只证券。(深交所为前5只证券)

(4)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公布交易金额最大5家营业部信息:对无价格涨跌幅限制不纳入

(1)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涨跌幅度偏离值累计达到±20%。

(2)ST类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涨跌幅度偏离值累计达到±15%.(深交所为±12%)

(3)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且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20%。

3.□上交所对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应公布信息:

(1)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营业部名称和买入、卖出数量和金额。

(2)股份统计信息。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知识点305(P78):交易行为监督。

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上交所重点监控:(答案一目了然)。

二.□对于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采取措施:

(1)口头或书面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限制买入(但允许卖出)、限制卖出(但允许买入)、限制买卖。相关人员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

(5)申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知识点306(P8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应当委托1个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

2).委托≤3个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3).中国证监会对合格投资者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实施外汇管理。

2.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一家上市股票不超过总股份的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持一家上市股票总和不超过总股份20%。但战略投资者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交易管理:所有合格境外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达到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要公开该持股信息。若比例超出,5个交易日减持到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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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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