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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顾问
了解证券分析师的含义与分类;掌握我国证券分析师与财务投资顾问的基本内涵、主要职能。
了解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的区别。了解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分类及其意义;掌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区别和联系;熟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业务模式、流程管理与合规管理及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模式与流程管理;熟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关系、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关系及与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业务的关系。
掌握我国涉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现行法律法规;掌握《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主要内容。
了解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的十六字原则与职业责任;熟悉证券分析师执业纪律;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的特定禁止行为类型;熟悉《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对投资分析师行为标准的主要规定内容。
了解建立我国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的必要性;了解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的性质、会员组成及主要功能;了解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协会、亚洲证券与投资联合会等国外主要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的状况。
第一节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界定
(1)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基本原则是合法原则,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
(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基本原则是守法合规、诚实信用、忠实客户利益。
二、我国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的基本内涵
(一)证券分析师
我国的证券分析师是指那些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人员。
(二)证券投资顾问
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主要体现在下述方面。
(一)立场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基于特定客户的立场,遵循忠实客户利益原则,向客户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建议;证券分析师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进行研究分析,撰写发布研究报告。
(二)服务方式和内容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依据合同约定,向特定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投资建议,关注品种选择、组合管理建议以及买卖时机等;证券研究报告操作上向不特定的客户发布,提供证券估值等研究成果,关注证券定价,不关注买卖时机选择等具体的操作性投资建议。
(三)服务对象有所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一般服务于普通投资者,强调针对客户类型、风险偏好等提供适当的服务;证券研究报告一般服务于基金、QFII等能够理解研究报告和有效处理有关信息的专业投资者,强调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接收人。
(四)市场影响有所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与特定客户的证券投资及其利益密切相关,但通常不会显著影响证券定价;证券研究报告向多个机构客户同时发布,对证券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联系:
在服务流程上,证券研究报告一般是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重要基础,证券投资顾问团队依据证券研究报告以及其他公开证券信息,整合形成有针对性的证券投资顾问建议,再按照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基于上述不同的特征,对两类基本业务形式作出界定,分别提出制度规范要求。同时,两个规定也体现出两类业务的联系。《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第17条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证券研究支持。
四、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业务模式、流程管理与合规管理
(一)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基本模式和流程管理
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流程通常包括五个主要环节。
1.选题,即选择和覆盖研究对象。部分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建立了研究人员选择研究对象的内部审批程序。
2.撰写,包括数据资料收集、研究分析和报告写作。
3.质量控制。研究报告撰写完成后,研究部门的质量审核人员对分析前提、分析逻辑、使用工具和方法等进行审核,控制报告质量。
4.合规审查。由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或者研究部门的合规员负责,审查证券研究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是否涉及非公开信息、利益冲突情形等。
5.发布。一般通过研究报告发送系统同时向公司确定的发布对象发送,系统自动留痕。实践中,有部分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指定岗位负责发送,也有公司的研究部门授权机构客户服务部门向机构客户发送。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业务模式
在证券研究领域已经确立一定市场地位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主要有三种收入实现方式。
1.向基金等机构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席位的基金等机构客户发送证券研究报告,由证券公司将出租交易席位产生的佣金收入的一部分,作为证券研究服务费转移支付给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2.向基金之外的保险、私募等机构投资者销售证券研究报告,收取销售收入。
3.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向证券公司的经纪客户(除基金外的客户)发送证券研究报告,由证券公司统一向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支付费用。
(三)合规管理
1.隔离墙制度与跨越隔离墙管理。隔离墙是证券公司以信息隔离为核心的内部控制机制,实现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和业务的相互隔离,防止保密信息或非公开信息在相关部门问的有害传递,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在隔离墙制度中,券商的员工根据是否接触敏感信息,分别处于隔离墙的公开侧或者保密侧。
券商应当制定跨墙审批程序、管理流程和控制机制,由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对跨墙活动进行监控。
证券分析师为公司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项目提供行业研究、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等研究支持,从而接触该项目的非公开信息的,应当从公开侧跨墒进入保密侧。当相关信息已公开或者项目已完成时,证券分析师应当跨回公开侧。
证券分析师在跨墙期间不得依据投资银行项目的非公开信息,对外发布相关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
2.静默期制度。静默期一般指证券机构担任证券公开发行活动的承销商或财务顾问,在本机构承销或管理的证券发行活动之前和之后的一段时期内,其研究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关于该发行人的研究报告。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借鉴国际惯例,确立了静默期制度要求。第16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向客户披露静默期安排。
五、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模式与流程管理
(一)证券公司提供证券投资顾问增值服务的基本模式与流程管理
证券公司探索形成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流程主要有四个环节。
(1)服务模式的选择和设计。
(2)客户签约。
(3)形成服务产品。
(4)服务提供。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基本模式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探索投资顾问业务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二是与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合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顾问服务,直接从客户收取服务报酬或者从证券公司取得服务收入。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行为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该规定各项规范要求,相应纳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
经营此类证券咨询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机构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六、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关系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差异和边界
1.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具有不同的要素和功能。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要素是市场席位进入、账户管理、结算清算,包括接受开户、接收下单、传递交易、验资验股、参与撮合等系列过程,以及客户资金和证券的存管、清算、交收等事项,其功能是帮助客户完成交易并保障证券交易通畅。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素是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收取服务报酬,其功能是辅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帮助客户实现资产增值。
2.证券经纪业务与投资顾问业务的边界问题。
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协议、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则。
3.证券经纪服务与投资顾问服务的融合情形。实践中,证券经纪服务和投资顾问服务在收费上会有融合。约定佣金中包含顾问服务报酬,是间接获取投资顾问服务收入的一种普遍方式。
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
(二)证券投资顾问与证券经纪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定位
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证券投资顾问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正式员工。证券投资顾问要了解客户需求,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提供有针对性的顾问建议服务。
(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关系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经纪业务在立法或者规则上相互独立。在实践操作中,两者存在紧密联系。
从境外证券市场的情况看,研究报告是券商服务专业机构客户的基本手段。如国际投资银行对机构客户的服务主要采取“研究报告+机构客户销售+交易通道”的模式。
“研究报告+机构客户销售+交易通道”模式,可以方便地为客户提供综合的一站式服务,但需要合理区分客户支付的研究服务报酬和交易通道服务报酬,使客户明白消费并明确责任,规范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关系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关系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特征是接收客户全权委托,管理客户的资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l2条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告知客户,“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从我国证券公司的实践看,证券公司探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主要依托经纪业务,多采取差别佣金方式收取服务报酬;部分证券公司探索单独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用,或者将部分高端客户发展成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而言,《证券法》第171条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因此,日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关系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因此,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当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严格隔离。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将资产管理部门作为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时,应当将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普通客户对待,通过研究报告发布系统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向客户、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发送证券研究报告。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对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作出规定。第6条规定,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第11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第14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
八、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业务的关系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保荐业务的关系
由于与上市公司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涉及重大非公开信息和内幕信息,从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出发,财务顾问业务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严格隔离。
同时,从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角度,证券投资顾问也应当与证券承销保荐业务严格隔离,防止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滥用证券承销保荐业务所涉及的重大非公开信息。
(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业务的关系
向客户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与证券承销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研究部门为配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争取或招揽投资银行项目,许诺出具有利于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投资银行部门审阅研究报告,影响研究报告独立、客观性;研究部门滥用公司投资银行项目涉及的非公开信息;研究部门为配合公司的投资银行项目,如为了维护上市公司股价的需要,发布具有倾向性的证券研究报告。从防范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出发,这些行为应当在制度上予以禁止,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应当与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业务实现信息隔离。
另一方面,实践中研究部门会为公司的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项目提供行业研究、公司估值、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等研究支持,但是,相关研究人员必须在履行跨越隔离墙程序,并且在相关、业务部门和合规管理部门的合规监控下,才能阶段性参与具体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项目的研究工作。
为了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二是强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公司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三是明确证券分析师因公司业务需要,阶段性参与公司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时的跨越隔离墙管理要求,强调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公司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日的非公开信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四是要求从事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
第二节 证券投资咨询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制度
一、涉及证券投资咨询的法律法规
(一)《证券法》有关内容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207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的主体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在内的一切机构与个人。
(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内容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做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一)《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1.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监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2.对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机构要求。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2)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研究部门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
(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
机制,明确审阅流程,安排专门人员,作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
(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
(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明确管理流程、披露事项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l%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
(8)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对发布的时问、方式、内容、对象和审阅过程实行留痕管理。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9)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分析师,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沦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10)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授权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或者摘要的,应当与相关机构作出协议约定,明确刊载或者转发责任,要求相关机构注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提示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人员要求。
(1)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
(2)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或者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符合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以及下列要求:①由所在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统一安排;②说明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日期;③禁止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
4.证券研究报告格式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证券研究报告”字样,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
5.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的隔离墙要求。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问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
(2)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分析师因公司业务需要,阶段性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提供行业研究支持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跨越隔离墙审批程序。
(4)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证券分析师跨越隔离墙后的业务活动实行监控。证券分析师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期问,不得发布与该业务项目相关的证券研究报告。跨越隔离墙期满,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的非公开信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建藏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向客户披露静默期安排。
(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对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人员资格、利益冲突、跨越隔离墙等情形进行合规审查和监控。
6.违规处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活、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1.关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2.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规范要求。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人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8)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①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②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④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⑤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9)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①、②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10)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1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③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④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⑤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⑥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1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顺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
(1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订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1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1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1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1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问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18)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19)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①客观说明软件]_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②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③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④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与局限。
(20)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2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2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3)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24)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
3.对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人员的要求。
(1)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2)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3)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卜,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4)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5)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部人、发布日期。
(6)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7)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8)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
(9)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规处理。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硷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其他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规定和自律管理要求
(一)《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内容
资格原则、诚信原则、回避原则、披露(备案)原则、防火墙(隔离)原则、惩处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执业回避、执业披露和执业隔离,其规范方式是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相结合。
(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相关内容
因此,从内部控制的角度来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范以执业回避、信息披露和隔离墙等制度为主,其中隔离墙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点。
(三)《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相关内容
《指引》对解决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投资银行之问的利益冲突非常重视,通过制度设计,指导证券公司规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投资银行业务之问的信息隔离。一是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证券研究报告的审查机制,对证券研究报告是否涉及观察名单和限制名单中的公司或证券进行审查。二是严格禁止有关人员接触证券研究报告或对报告施加影响。除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进行质量管理、合规审查和按照正常业务流程参与报告制作发布的,或者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对报告有关章节进行事实核实的,公司不应允许其他任何人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接触报告或者对报告内容产生影响。证券公司在发布研究报告前不应向研究对象和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提供包括研究报告摘要、投资评级或目标价格等内容。三是从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方面加强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独立性。证券公司对研究部门及其研究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措施,不成与投资银行的业绩挂钩。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其分管领导不应参与对研究人员的考评。四是对与投资银行业务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进行限制,因投资银行业务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证当限制发布与其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四、证券投资咨询行业职业规范
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执业应遵守十六字原则: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正公平。
独立诚信原则,是指执业者应当诚实守信,高度珍惜证券分析师的职业信誉;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独立判断原则,不因上级、客户或其他投资者的不当要求而放弃自己的独立立场。
谨慎客观原则,是指执业者应当依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和其他合法获得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审慎、客观地提出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证券分析师不得断章取义,不得篡改有关信息资料。
勤勉尽职原则,是指执业者应当本着对客户与投资者高度负责的精神执业,对与投资分析、预测及咨询服务相关的主要因素进行尽可能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研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遗漏与失误,切实履行应尽的职业责任,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规范的专业意见。
公正公平原则,是指执业者提出建议和结论不得违背社会公众利益。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在执业过程中所掌握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法利益,不得故意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的特定禁止行为,包括: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各国投资联合会及其《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
(一)投资分析师总要求
《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从总体上对投资分析师提出,三大基本要求:
1.诚实、正直、公平。
2.以谨慎认真的态度,从道德标准出发进行各种行为,包括对待公众、自己的客户、潜在的客户、雇主、雇员以及其他投资分析师等。
3.努力保持和提高自己的职业水平和竞争力,掌握和应用所有本职业所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包括《国际伦理纲领、职业行为标准》以及本国或地区的准则。
(二)投资分析师道德规范三大原则
公平对待已有客户和潜在客户原则,是指投资分析师应该在进行投资推荐、原先的投资建议更改、进行投资行为三种情况下,对公平对待已有客户和潜在客户方面负有持续责任。
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是指投资分析师在进行投资推荐或采取投资行为时,应该用合理的谨慎以及判断力来达到和维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信托责任原则是指在处理与客户关系时,投资分析师应该合理谨慎地决定他们的信托责任,并在实际工作中对客户承担这些责任。
(三)投资分析师执业行为操作规则
1.在作出投资建议和操作时,应注意适宜性。
2.合理的分析和表述。
3.信息披露。
4.保存客户机密、资金以及证券。
(四)投资分析师执业纪律
1.禁止不正确表述。投资分析师不应当作出有关服务项目、个人资格、执业证明、投资成绩等方面不正确的表述;禁止作出关于投资回报方面的任何保证或担保;如果投资分析师意欲通过阐述自己或者自己公司在投资方面所作出的成绩,向客户或者潜在客户推销业务时,必须尽一切努力保证这些成绩信息的正确性、公平性。
2.利益冲突的披露。投资分析师应当向客户或者潜在客户披露他们自身所持有的证券或者投资品种,这些自己所持有的证券是否与客户推荐品种存在利益冲突,以避免作出不公正和主观的推荐。
3.交易的优先权。投资分析师为客户或者雇主代理的证券或投资应当比其自身所持有的相同的证券具有交易的优先权,因此避免个人交易对客户或者雇主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4.自行交易。投资分析师在客户不知情或者与客户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不能自行对客户的账户进行交易。
5.禁止利用非公开信息。投资分析师不应当对没有最终发布的信息或者不正确的信息进行传播,也不能根据这些信息进行交易;即使投资分析师通过特别渠道或者机密渠道获得正确的非公开信息时,也不应当传播这些信息或者根据这些信息进行操作。
6.禁止剽窃。投资分析师不应当在没有通知作者本人或者注明文章出处的情况下,复制或者应用与原有文章相同的格式和内容。投资分析师可以不通知作者本人的情况下,引用文章中的财务或者统计数据等事实信息。
(五)投资分析师责任
投资分析师负有监督、审计以及影响其他人行为的责任,来禁止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标准的行为。另外,投资分析师负有告知雇主有关国际和国内职业道德标准的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制裁和冲突。
第三节 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
一、中国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
证券分析师组织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项:
(1)为会员进行资格认证。这种资格认证主要通过考试这种形式进行;也有不必通过考试认证的,但一般会在资格的称谓上加以区分。
(2)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为标准管理。一般分析师协会都制定有各自的伦理纲领和职业行为标准,号召会员去遵守。并且,有的I办会还把这些职、ik伦理编进分析师的指定考试科目中去。,会员违反协会的有关规定,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3)证券分析师组织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证券分析师进行培训、组织研讨会、为会员内部交流及国际交流提供支持等。
我国的证券分析师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Securities Analysts Association of China,SAAC)于2000年7月5日在北京成立。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于2001年1月正式加入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同年先后成为其教育委员会与倡议委员会成员,并于当年l2月的ASAF年会上当选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2001年10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致函国际注册分析师协会(ACIIA),申请以融资会员的身份加入,并在同年11月的ACIIA理事会上,正式加入国际注册分析师协会,并当选为该组织的理事会理事。
二、国际主要证券分析师自律组织
(一)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组织
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协会(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alysts,ACIIA)由欧洲金融分析师协会(EFFAS)、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ASAF)和巴西投资分析师协会(APIMEC)经过3年多的策划,于2000年6月正式成范,注册地在英国,秘书处于2002年由英国迁至瑞士苏黎世。2001年6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了会员大会。2001年11月,中国证券分析师协会正式被接受成为ACIIA的会员。
1.考试内容。CIIA考试分为国际通用知识考试和国家知识考试两部分。其中,国际通用知识考试分为基础和最终两级,内容涉及经济学、企业财务、财务会计和财务报表分析、股票定价与分析、固定收益证券定价与分析、金融衍生工具定价和分析及投资组合管理等领域。标准知识考试旨在考核国际范围内通用的金融和投资知识和技能,因而考试内容是全球统一的。国家知识考试由本国/地区相关协会组织,内容主要包括当地的法律法规、金融政策、会计制度、职业道德和职业准则等。
2.CIIA考试在中国的进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于2004年2月12日通过《关于推广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水平考试的议案》,同意在国内水平考试的平台上引进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水平考试,将其作为高级证券分析师水平的衡蹙标准。同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积极努力下,ACIIA于2005年2月认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全部五门考试的人员,可免试基础标准知识考试,而直接报名参加最终考试。
(二)亚洲的证券分析师组织
亚洲证券与投资联合会(As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Federation,ASIF)由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Asian Securities Analysts Federation Inc.,ASAF)更名而来。它是亚太地区非非官方的证券分析师行业交流与合作组织。ASAF前身是成立于l979年11月的亚洲证券分析师委员会(Asian Securities Analysts Council,ASAC)。ASlF目前的正式会员单位有14个,分别为中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日本、韩国、新西兰、中国台北、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伊朗以及菲律宾。现在,来自上述14个国家和地区的ASIF会员总数已经超过37 000人。
(三)CFA协会(CFA Institute)
CFA协会是一家全球性非营利专业机构,负责在全世界管理CFA(特许金融分析师)课程和考核项目,并为投资业制定专业行为操守和投资表现报告准则。CFA证书由CFA协会授予,其获得者需为直接参与投资决策过程中各类人员,如基金经理、投资组合经理、财务分析师、策略师、经济学家、数量分析师等,并且还必须具备3年相关工作经验。
获得CFA证书需要通过三级考试,考试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准则、定量分析、经济学、财务报表分析、公司金融、证券市场分析、股票投资分析、金融衍生产品分析、另类金融产品分析、基金管理学以及基金回报计算与统计11项,覆盖了金融行业的各个方面。
(四)欧洲的证券分析师组织
(五)拉丁美洲的证券分析师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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