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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分析章节重点9

发表时间:2014/9/1 10:12: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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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复习备考2014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系统掌握证券投资分析,中大网校证券从业考试网编辑整理了证券投资分析章节重点,希望能帮助大家轻松备考!

第九章 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第一节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点拨】 1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研究报告等业务都是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11年新增的考试内容,很容易成为考点所在。

要点一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界定)

一、含义

根据l997年《暂行办法》,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向证券、期货投资人或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二、主体

根据《证券法》,它包括证券公司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

三、形式

中国证监会在2010年lO月12日颁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两类基本形式。

四、报告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五、业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它主要包括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基本原则是守法合规、诚实信用、忠诚客户利益。

六、作用

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的角色定位,强调了证券研究在证券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反映了证券投资咨询是向客户提供专业顾问服务的本质特征。

要点二

(我国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顾问的基本内涵)

1.证券分析师:是指那些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人员。

2.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

要点三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区别和联系)

一、区别

1.立场不同:前者基于特定客户的立场,遵循忠实客户利益的原则,向客户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建议;后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进行研究分析,撰写发布研究报告。

2.服务方式和内容不同:前者是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依据合同约定,向特定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建议,关注品种选择、组合管理建议以及买卖时机等;后者是向不特定客户的发布,提供证券估值等研究成果,关注证券定价,不关注买卖时机等具体建议。

3.服务对象有所不同:前者一般服务于普通投资者,强调针对客户类型、风险偏好等提供适当的服务;后者服务于基金、QFIl等能理解研究报告和有效处理有关信息的专业投资者,强调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接收人。

4.市场影响有所不同:前者与特定客户的证券投资及其利益相关,但通常不会显著影响证券定价;后者向多个机构客户同时发布,对证券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二、联系

1.在服务流程上,证券研究报告一般是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重要基础,证券投资顾问团队依据证券研究报告和其他公开证券信息,整合形成有针对性的证券投资顾问建议,再按照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

2.在两个规定的内容上,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证券研究支持。

要点四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业务模式、流程管理与合规管理)

一、券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基本模式和流程管理

1.证券研究报告由专门的研究部门制作。研究部门的研究人员负责撰写、制作证券研究报告。证券研究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宏观经济、行业或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法规解读、估值及投资评级;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其中,投资评级是基于基本面分析而作出的估值定价建议,不是具体的操作性买卖建议。

2.证券研究报告完成后,通过券商的证券研究报

告发送系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同时发送给基金、资产管理机构等机构客户、公司的投资顾问团队以及公司内部部门。研究部门向机构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的报酬,包含在证券公司提供交易席位产生的佣金收入中;研究部门也会向机构客户直接销售证券研究报告,获取销售收入。

3.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流程通常包括5个主要环节。

(1)选题:即选择和霜盖研究对象,部分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建立了研究人员选择研究对象的内部审批程序。

(2)撰写:包括数据资料收集、研究分析和报告写作。

(3)质量控制:研究报告撰写完成后,研究部门的质量审核人员对分析前提、分析逻辑、使用工具和方法等进行审核,控制报告质量。

(4)合规审查:由公司的合规管理人员或者研究部门的合规人员负责,审查证券研究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是否涉及非公开信息、利益冲突情形等。

(5)发布:一般通过研究报告发送系统同时向公司确定的发布对象发送,系统自动留痕。实践中,有部分券商研究部门指定岗位负责发送,也有公司的研究部门授权机构客户服务部门向机构客户发送。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业务模式

1.向基金等机构客户提供证券研究报告。

2.向基金之外的保险、私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销售证券研究报告,收取销售收入。

3.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向证券公司的经纪客户(基金除外)发送证券研究报告,由证券公司统一向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支付费用。

三、合规管理

1.大部分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内部控制机制和隔离墙制度。部分公司已经建立清晰合理、运转有效的证券研究报告合规审查、证券分析师跨越隔离墙管理制度。

2.实践中,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部分证券公司由合规管理部门对研究报告进行合规审查;部分证券公司由研究部门的合规专员岗进行合规审查。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证券分析师跨越隔离墙行为的审批和监控,防止证券分析师利用跨墙接触的非公开信息发布研究报告,以及投行部门干涉证券研究报告的独立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对合

规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1)隔离墙制度与跨越隔离墙制度:存在着利益冲突的部门和业务之间要相互隔离,防止保密信息或非公开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的有害传递,防止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建立隔离墙制度是国际投行应对利益冲突等问题和风险,通过多年积累,逐步探索形成的行业惯例。各国家和地区对隔离机制的标准不一,基本内容多为原则性要求:一是券商均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部隔离制度;二是明确可能发生信息滥用和利益冲突的情形:三是明确信息隔离的具体手段和程序。在隔离墙制度中,券商的员工根据是否接触敏感信息,处于隔离墙的公开侧或保密侧。如果处于公开侧的员工有合理的业务需求而要接触敏感信息,可以申请临时跨越隔离墙进入保密侧。券商应当制定跨墙审批程序、管理流程和控制机制,由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对跨墙活动进行监控。实践中,跨墙主要体现在证券分析师参与投行项目方面。证券分析师为公司证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项目提供行业研究、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等研究支持,从而接触该项目的非公开信息的,应当从公开侧跨墙进入保密侧。当相关信息已公开或者项目已完成时,证券分析师应当跨回公开侧。证券分析师在跨墙期间不得依据投行项目的非公开信息,对外发布相关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 ’

(2)静默期制度:它是指证券机构担任证券公开发行活动的承销商或财务顾问时,应在本机构承销或管理的证券发行活动之前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要求其研究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关于该发行人的研究报告。静默期安排是一种国际惯例。

美国全美证券商协会{2711规则》中规定,券商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管理者或合作管理者时,其分析师自发行曰起40天内不得发布关于该发行人的研究报告;券商担任上市公司二次公开发行权益证券的管理者或合作管理者时,其分析师自发行日起10天内不得发布关于该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同意参加首次公开发行承销团的券商,自发行日起25天内不得发布关于该发行人的研究报告。

根据我国香港地区相关规则的规定,证券公司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管理者或承销商,自股票定价日起40天内不得发布关于该发行人的研究报告:证券公司担任上市公司二次公开发行的管理者或承销商,自定价日起10天内不得发布关于该上市公司的研究报告。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借鉴国际惯例,确立了静默期制度要求。第l6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向客户披露静默期安排。这种规定基于当前境内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强调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告知客户有关静默期安排的义务。

要点五

(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模式与流程管理)

一、证券公司提供证券投资顾问增值服务的基本模式与流程管理

1.两种组织管理方式

(1)一是侧重于在公司总部实现服务产品化;

(2)二是注重发挥证券营业部自主服务能力。

2.四个主要环节

(1)服务模式的选择与设计:根据客户的需求与特征,选择和设计个性化或标准化的顾问服务模式。

(2)客户签约:通过了解客户情况,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选择适当的投资顾问服务或产品,告知客户服务内容、方式、收费以及风险情况,由客户自主选择是否签约。

(3)形成服务产品:公司总部或营业部的投资顾问团队根据证券研究报告和其他公开证券信息,分析证券投资品种、理财产品的风险特征,形成具体投资建议或标准化顾问服务产品,提供给直接面对客户的投资顾问服务人员。

(4)服务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人员通过面对面交流、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证券公司通过适当技术手段进行记录、监督和过程留痕。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基本模式

1.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包括为信托公司计划发行的信托计划提供投资组合管理建议服务。

2.与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合作,为证券公司的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顾问服务,直接从客户收取报酬或证券公司取得服务收入。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服务行为

1.经营此类证券咨询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机构

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

2.要满足《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提出的特殊规范要求。

(1)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报、不实、误导性宣传:

(2)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瞒报或有重大遗漏;

(3)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数据信息来源:(4)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要点六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关系)

一、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差异和边界

1.要素与功能不同。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要素是市场席位进入、账户管理、结算清算,包括接受开户、接收下单、传递交易、验资验股、参与撮合等,及客户资金和证券存管、清算、交收等,功能是帮助客户完成交易并保障证券交易通畅。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素是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收取服务报酬,其功能是辅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帮助客户实现资产增值。

2.证券经纪业务与投资顾问业务的边界问题。证券经纪、投资顾问是券商向投资者提供的两种基本证券服务,两者联系紧密,实践中可以一揽子提供,但立法上需要界定行为边界和相应责任。对于券商提供与证券经纪业务密切相关的投资顾问服务,但不为此投资顾问服务行为收取专门服务报酬的情形(即仅收取经纪佣金而没有约定佣金中包含顾问服务费用),美国《l940年投资顾问法》在投资顾问的定义中将其排除,归为证券经纪业务。我国香港地区相关规定明确,证券经纪商提供与证券经纪业务密切相关的投资顾问服务,但不为此顾问服务行为收取特别报酬的,不需要在证券经纪牌照的基础上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牌照。从国内外证券市场的法律界定看,是否约定收取投资顾问服务报酬,是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免费顾问服务情形)的区别之一。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协议和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投资咨询

业务的规则。这种规定与境外证券市场的法律界定类似。

3。证券经纪服务与投资顾问服务的融合情形。实践中,证券经纪服务和投资顾问服务在收费上会有融合,约定佣金中包含顾问服务报酬,是间接获取投资顾问服务收入的一种普遍方式。比如自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券商探索出现两种服务账户:一是基于固定费用的账户,与客户约定提供经纪交易、投资建议等服务,每年收取固定佣金报酬;二是基于客户资产收费的账户,与客户约定提供经纪交易、财富管理等服务,按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报酬。两种账户是否属于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在美国曾有较大争议。据了解,目前美国证监会(SEC)仍将两种账户纳入投资顾问业务范畴管理。这两种账户反映了同时提供证券经纪服务和投资顾问服务时两者的融合情形。

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实践中,这种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免费投资建议服务,应当参照遵循《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的适当服务、投资建议具有合理依据、提供研究支持、风险提示等规范要求。基于当前证券公司以差别佣金等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报酬的探索实践,《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提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采用差别佣金等收取服务费用。

二、法律定位不同

1.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经纪人的客户服务限于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有关证券投资的信息。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员工。

2.证券投资顾问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员工中,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证券投资顾问要了解客户需求,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提供有针对性的顾问建议服务。

3.证券经纪人拓展服务范围,提供证券投资顾问

服务,应当加入一家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成为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正式员工并通过所在机构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

4.证券研究报告的功能是向客户提供证券估值和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是证券公司维护客户、帮助客户实现账户增值的重要手段。

5.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证券经纪业务在立法或者规则上相互独立。在实践操作中,两者存在紧密联系。

6.从境外证券市场的情况看,研究报告是券商服务专业机构客户的基本手段。如国际投行对机构客户的服务主要采取“研究报告+机构客户销售+交易通道”的模式。研究报告由国际投行的投资分析师基于独立的立场撰写制作,发送给客户;机构客户销售人员属于投资顾问人员,负责与机构客户交流或者转述已发布研究报告的观点。研究报告同时发送给公司的其他投资顾问团队,由投资顾问团队转化为具体的投资建议,提供给公司经纪客户中约定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客户。

7.“研究报告+机构客户销售+交易通道”模式,可方便为客户提供综合的一站式服务,但需要合理区分客户支付的研究服务报酬和交易通道服务报酬,使客户明白消费,明确责任,规范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据了解,英国FSA规定,证券经纪商应向客户披露佣金中证券经纪和研究服务支出的金额和比例。但在形式上,很多国际投行仍将研究部门作为成本中心将佣金收入中的一部分作为研究成本开支。从境内券商实践看,随着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及其研报需求增长,券商研报逐渐具备市场价值,并成为券商服务专业机构客户的基本手段。券商依靠研报维护机构投资者,并约定专业机构客户的交易佣金中包含提供研报服务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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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原茶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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