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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券从业考试科目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十二章讲义(8)

发表时间:2012/7/5 14:14: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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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并购境内公司债权和债务的处置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3.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

4.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三)交易价格确定的依据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四)出资时间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五)出资比例的确定

1.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

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额之和。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原其他股东,在境内公司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各自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

3.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确定注册资本。

(六)投资总额上限的设定

1.股权并购投资总额上限的设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 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4)注册资本在1 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2.资产并购投资总额上限的设定。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批与登记

(一)股权并购需要报送的文件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文件。

(二)资产并购需要报送的文件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文件。

(三)并购的审批与登记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五、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有关规定

(一)股权并购与并购顾问的条件

1.股权并购与境外公司的界定。本部分所指的股权并购仅指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也即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2.股权并购的条件。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1)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3)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4)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上述第(3)、(4)项不适用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所指的特殊目的公司。

3.并购顾问的条件。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即“并购顾问”)。并购顾问应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并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作尽职调查,并出具并购顾问报告,就尽职调查的事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购顾问应符合以下条件:(1)信誉良好且有相关从业经验;(2)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应有调查并分析境外公司注册地和上市所在地法律制度与境外公司财务状况的能力。

(二)申报文件与程序

1,申报文件。

2.程序。(1)审核。(2)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的领取。(3)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的领取。(4)税务的变更登记。(5)并购不成功的处理。

(三)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上市融资收入,应按照报送外汇管理机关备案的调回计划,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调回境内使用。融资收入可采取以下方式调回境内:(1)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2)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3)并购境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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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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