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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债券回购交易
§1(P282):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知识点901(P282):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概念:
1.□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也称“封闭式回购”)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2. □融资方是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融券方是融出资金、享有债权质权的一方。
3. □开展债券回购的场所是沪深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上交所1993年12月,深交所1994年10月开办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2002年12月和2003年1月,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推出企业债券回购交易。2007年进一步允许公司债进行质押式回购。商业银行原先不得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2009年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
二.证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1.定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质押的债券须转入专用的质押账户,融资方无法使用被质押的债券)和标准券制度(不同债券品种按折算率折成标准券)。上海交易所现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国债、企业债和公司债折成标准券可合并计算;深交所还区分。
2.品种:□目前,上海回购分为1、2、3、4、7、14、28、91、182天9个品种(记忆有规律:5天包含周末就变成7天,28天相当1个月,91天相当3个月,182天相当半年);深圳有1、2、3、4、7、14、28、63、91、182、273天11个品种(记忆规律:多了“2个月”的63天,“九个月”的273天),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2、3、7天4个品种(少了4天)。
3.规则:
1)□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注意理解为,在未来到期时,现在的融资方买回他的债券,现在的融券方卖出债券拿回自己的资金)。
2)□初次成交后有结算公司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申报,交易所系统自动生成反向交易。当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3)□报价方式: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
4)□上海,申报规则:
(1)申报单位为手(1手=1000面值=深圳的10张); 仟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不是年收益率)。
(3)最小报价变动单位为0.005的整数倍(半分)。
(4)申报数量为100手整数倍,单笔不超过1万手。 10万≤申报数量≤1000万
5)□深圳,申报规则:
(1)申报单位为张(1张=100元面值)。 佰
(2)最小报价变动单位为0.01元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的整数倍,单笔不超过10万张. 1仟≤申报数量≤1000万
三.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1.定义:□全国银行间市场是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是经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中国结算公司”不同)是指定的该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人民银行是该市场主管部门。
2.参与者:□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参与者应签署“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时逐笔再签订回购成交合同,两者构成完整的回购合同。参与者包括:1)、境内的商业银行;2)、境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3)、人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上述金融机构可以直接进行交易或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且只能委托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只能出借资金,不能质押债券融入资金)。□目前,具有结算代理资格的有:全国性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
3.成交合同:回购双方需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4.交易品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交易单位:回购交易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1千张),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100张)
5.□报价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步骤。
1)、自主报价。包括:公开报价(向整个市场做出的、不可直接确认成交的报价)和对话报价(直接向具体的交易对手做出的、对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单边公开报价是报一个方向的价格;双边公开报价是做市商同时报出两个方向的价格。
2)、格式化询价。交易者按统一的格式内容填报。
3)、确认成交。经历“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
4)、结算。
6.有下列情形的,由人行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暂停或取消业务资格,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1)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2)擅自交易未上市债券;(3)虚假材料和交易信息;(4)操纵交易价格;(5)不遵守规定或协议造成严重后果;(6)违规操作对系统造成破坏。
§2(P288):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知识点902(P288):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一.含义及作用:
1.□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又称“开放式回购”),相对于质押式债券不是质押而是买断债券。正回购方/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将债券先卖给逆回购方/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获得资金,同时约定未来某一时间按约定的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债券。
2.同封闭式回购的区别:买断式回购是“卖”,所有权转移;质押式是“质押”,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买断后,逆回购方可以在期限到来前自由处理该债券。
3.□其意义表现在:(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不过目前买断式回购交易并不活跃。
二.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
1.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和每笔签订的合同构成完整的合同。交易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市场中买断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买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市场中买断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2.市场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1)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2)仓位限制。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其待返售债券余额总量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
3.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进行日常监督。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规则。(深圳没有买断式回购)上交所采取:
1、□履约金制度。上海相对银行同业市场特点:
(1)双方都需缴纳履约金;银行间市场由双方协商。
(2)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确定;银行间市场由双方协商。
(3)□履约金到期归属上海由规定:双方履约,履约金返还各方;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归守约方所有;双方违约,双方履约金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申请不履约的视同违约对待)
(4)履约金为违约责任上限,实际履约义务可免除;银行间市场保证金不能弥补违约损失的,守约方可以继续追索。
2、仓位控制。单一机构单一券种累计不得超过该券总量的20%。
§3(P293)清算与交收:
知识点903(P293)清算与交收:上交所的国债买断式回购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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