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应决定是否优先向原股东配售;如果优先配售,应明确进行配售的数量和方式以及有关原则。 ( )
14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全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
143.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
144.我国的首次国债发行始于l949年底,当时称为“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
145.若混合资本债券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发行,发行人应在债券付息时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和其他债务本息偿付情况,作为上市公司的商业银行还应披露其普通股红利支付情况。( )
146.定向发行的债券应当采用记账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份面值为10万元,每合格投资者认购的债券不得低于面值100万元。( )
147.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的总额。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原则上应不少于债券本息总额的30%。( )
148.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有盈利要求。( )
149.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新申请人在任何上市申请之前,须根据合约在段固定期间内委聘保荐人。 ( )
150.尽职调查要求中介机构必须真正尽到自己的责任,充分核实企业提供的材料,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同时免除因调查不充分而可能导致的责任追究。 ( )
151.外资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可以采取严格的招股章程形式,也可以采取信息备忘录的形式。两者在合同法上具有相同的法律意义,它们均是发行人向投资者发出的募股要约。( )
152.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于上市时必须最少共持有新申请人已发行股本的30%。 ( )
153.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出具财务顾问报告等。( )
154.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任何条件的规定下,上市文件所述发售期间及公开接受认购期间的截止日期可更改或延长。( )
155.收购后整合的内容包括收购后公司经营战略的整合、管理制度的整合、经营上的整合以及人事安排与调整等。( )
156.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30%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
157.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
158.外资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国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外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 )
159.“负债毒丸计划”是指目标公司在收购威胁下大量增加自身负债,降低企业被收购的吸引力。( )
160.投资者在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只包括登记在其名下所持有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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