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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冲刺题五

发表时间:2013/6/17 11:38:0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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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

122.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要求制作。( )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可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

124.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

125.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加说明段,以说明所持保留意见的理由。( )

126.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中止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工作的,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127.中小企业板是现有主板市场的个板块,其适用的基本制度规范和发行上市标准与现有主板市场有所不同。( )

128.深圳证券交易所每年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人、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进行评价,评价期间与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期间可以不致。( )

129.发行人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

130.发行人应披露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近5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主要竞争对手的简要情况等。( )

131.信息披露及时性原则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要求的时间内,以指定的方式披露。( )

13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主要关联方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主要供应商或客户中所占的权益,若无,无须说明。( )

133.发行人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应披露股利分配的上限为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与上市地会计准则确定的未分配利润数字中较低者。( )

134.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l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

135.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

136.新股发行,发行申请文件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 )

137.网下配售比例只能保留小数点后3位,网上配售比例不受限制,由此形成的余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

138.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决议1年有效;决议失效后仍决定继续实施发行新股的,须重新提请董事会表决。( )

139.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

14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是指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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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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