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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工程咨询师考试科目项目组织考点:施工合同履行

发表时间:2019/11/5 8:57: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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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工程咨询师考试科目项目组织考点:施工合同履行

施工合同履行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5)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7)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8)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例题】(2013年真题)发包人的义务主要有( )。

A.提供施工场地

B.保护施工场地

C.组织设计交底

D.缴纳工程税费

E.组织竣工验收

『正确答案』A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发包人及承包人的义务。选项B、D属于承包人的义务。参见教材P172。

(二)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

(2)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8)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另行商定或确定。

(9)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10)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现场查勘

发包人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

3.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1)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2)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例题】(2012年真题)承包人的义务主要有( )。

A.发出开工通知

B.照管和维护未竣工工程

C.设计临时设施

D.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环境

E.组织竣工验收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发包人及承包人的义务。选项A、E,属于发包人的义务。参见教材P173。

(三)工期和进度管理

1.合同进度计划

(1)合同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2.开工

(1)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2)开工准备。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3.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由于出现合同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应奖金。

【例题】(2017年真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列关于工程开工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B.工期自监理人签发开工通知之日开始计算

C.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工通知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发出的,发包人应承担责任

D.开工前,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许可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期和进度管理。选项B,正确的说法应为“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参见教材P174。

(四)工程质量管理

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和检查

(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査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査。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査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合同的约定重新检查。

(3)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清除不合格工程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五)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理解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3.环境保护

4.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5.劳动保护

(六)工程费用管理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工程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承包人按月编制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人在7天内进行复核。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2)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承包人按照约定的计量周期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提交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人负责进行复核。

2.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扣回办法在合同中约定。

3.工程进度款支付

(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应按照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2)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3)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5)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4.合同价格的调整

(1)对于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可在合同中约定不予调整、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或其他调整方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2)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物价波动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5.合同交更

(1)变更的范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3)变更程序

1)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承包人提交变更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变更实施方案→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2)监理人直接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人与发包人共同研究后确认存在变更的,作出变更指示。

(4)变更估价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当事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可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合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竣工结算和最终结清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应进行竣工结算;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和发包人应进行合同价格最终结清。

(七)索赔管理

索赔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违约行为造成,也可以由不可抗力引起;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引起,也可以是任何第三方行为引起。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1.承包人的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监理人应按合同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4.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5.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的条款

掌握教材表格。

总结:可索赔费用和工期的有:发现文物、监理指示错误、遇到不利物质条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不可抗力(部分费用和工期)。

只能索赔工期: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可索赔费用和奖金(赶工费+工期提前奖)。

可索赔费用和合理利润: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或损坏。

其他发包人违约:可索赔费用、工期和合理利润。

6.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的条款

可索赔费用: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或损坏。

其他承包人违约:可索赔费用、工期。

(八)竣工验收管理

1.竣工验收与国家验收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2.竣工验收程序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注意时间性数据:28内通知,56天内出具工程接受证书。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九)缺陷责任与保修

1.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3.缺陷责任

4.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5.保修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十)违约责任

1.理解发包人和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有关时间:28天。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承包人按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

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根据合同约定采用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友好解决

3.争议评审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评审过程如下所示: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评审申请报告→被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答辩报告→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争议评审组独立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发包人或承包人如果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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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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