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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咨询工程师考试宏观经济政策重点解析17

发表时间:2012/10/9 11:18: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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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全面的了解2013年注册咨询工程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了咨询工程师考试科目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重要考点,希望对您参加考试有所帮助!

11.总体规划的衔接

衔接时间

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

三项衔接

省级与国家衔接-应由省级发改委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

省级与其它省级衔接-送相关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规衔接

省级与国家专项规划衔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国家级专项规划衔接

衔接的原则

平级或由下向上衔接,部分与全局衔接(社交中握手的先后原则)

相邻规划衔接不当的处理

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

重大事项报国务院决定

12.专项规划的衔接

专项规划与同级总体规划

由编制部门送本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专项规划与上一级专项规划

编制部门送上级政府有关部门

专项规划与同级专项规划衔接

编制部门送本级政府有关部门

13.区域规划的衔接

跨区域规划草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衔接

14.规划衔接内容

方针政策的衔接

发展目标的衔接

措施手段的衔接

重大建设项目的衔接

不同层次规划对象的衔接

15.规划论证

草案在送审之前必须进行论证,否则不得批准和实施

规划草案须经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报告。国家级、省级专项规划论证时,领域以外的相关领域专家应当不少于1/3

草案送审时,一并报送规划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

规划编制说明中必须说明征求意见和衔接情况

按规定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16.规划审核权限

总体规划由各级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重要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跨省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批和公布实施

17.规划的编制、决策、审批、修订主体

规划编制决策主体

国家总体规划-中共中央做出

省、县级总体规划-由省、县党委做出

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相应级别的政府做出

规划的审批主体

总体规划由各级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重要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跨省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规划的评估主体

规划编制部门,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独立中介

18.规划的评估及修订

评估时间

规划实施阶段

评估内容

宏观经济情况

结构调整情况

政府职能履行程度

规划对发展环境的适应程度

对重大问题的解决程度

评估步骤

明确评估目标、熟悉评估对象

分析评估对象的特征要素

确定评估指标体系

制定评估结构和评估准则

评估方法的确定

单项评估

综合评估

主要的评估方法

综合评估法

层次分析法

模糊综合评估法

主成分分析法

19.总体规划的特点

战略性

权威性

纲领性

20.总体规划的衔接程序

省级总体规划草案送审前,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与国家总体规划草案衔接

必要时还应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衔接

省级规划送审前应送相邻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

相邻地区间衔接不成,由国务院发改委进行协调

协调不成的重大事项,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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