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信用保证措施
对于债权人来说,项目资信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项目及借款人本身的信用,项目未来的现金流和借款人公司的资信;另一方面可以来自于借款人以外的直接或间接担保。
一、信用保证的作用
1、控制债务人必须履行偿债责任
2、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偿债责任时,采取行动依法得到补偿
3、取得第二还款来源。
二、可能采取的融资信用保证方式
财产抵押;
动产或权益质押;
政府保证;
投资方(股东)担保;
第三方保证;
股东承诺;
借款人承诺;
帐户监管;
施工方保证;
生产经营相关方面的协议;
保险。
1、第三方保证:由借款人与贷款人之外的第三方以其信用对借款人的还款提供保证,称为第三方保证。
(1)第三方保证方式两种: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2)可能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担保人有:项目的发起人、股东、与项目实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商业性的担保人
商业性的担保人主要有:专业的担保公司、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3)不能成为担保人的是: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内担保)
2)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财产抵押和质押:一种以财产权对债务偿还提供保证的担保。
(1)抵押: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有些项目的在建工程可以抵押。
需要登记的抵押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厂房、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
(2)质押:移交债权人占有的方式,分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力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注意:有些项目的在建工程也可以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或质物的价值。抵押率是指抵押贷款本金与抵押物价值之间的比值。
抵押率=抵押贷款本金÷抵押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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