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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咨询工程师考试宏观经济政策精讲89

发表时间:2012/7/27 10:45: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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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全面的了解2013年注册咨询工程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了咨询工程师考试科目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教材解析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考试有所帮助!

第六章规划体制与规划方法

第三节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总体规划是综合性和纲领性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

国家总体规划和省级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及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的规划期根据需要确定。

一、总体规划的特点、地位及内容

(一)总体规划的特点

总体规划的主要特点是具有战略性、权威性和纲领性。

战略性主要体现其长远发展高度、区域空间视野、全局整体利益和环境适应程度,发展远景、发展道路、结构调整都体现这一点。

权威性体现在它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基本利益,代表政府的施政方针和政策框架,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总体规划的纲领性特点尤为明显,规划本身是纲要性文件,是政府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引导市场的信号,是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与建设的行动指南。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总体规划的地位

总体规划是进行中长期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具有综合协调运用各种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促进宏观调控目标实现的功能,是国家进行宏观管理的主要依据和行动纲领,在整个国家中长期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中居主导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现阶段,《总体规划》是以法定文件形式表现国家战略意图以及党和政府组织人民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行动纲领。

二、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面临的形势判断

正确认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全面分析我们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是制定规划的依据和前提。清晰把握发展的有利和不利条件,深入剖析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隐患和矛盾,充分把握面临着的突出问题和严峻挑战,是正确确定规划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的基础。这一部分的内容虽然不会大篇幅地体现在规划文本中,但在规划前期研究工作中占很大的比重,构成整个规划工作的逻辑起点和出发点。

(二)规划期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基于对规划期发展环境和突出矛盾的判断,确定切合实际的指导思想,并通过科学的提炼反映未来的发展理念、发展思路和主要目标,无疑是整个规划中最为核心的部分。新时期规划指标体系中有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性指标,也有约束性指标。约束性指标是政府在规划期内,在公共服务、医疗、教育、环境、生态、基础设施等领域对社会的一种承诺。

前者主要是针对企业、产业,

后者则是考核政府履行职责的实现程度。

(三)规划期的主要任务

规划期发展方向明确,重点任务突出,才能使规划成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发挥指导项目的审批和核准,引导社会投资,引导企业决策的功能。规划期的主要任务,是政府贯彻规划期指导思想和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抓手。

“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六项主要任务,包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努力建设和谐社会。

(四)规划期的保障措施

规划期指导思想、发展思路的贯彻以及主要目标的实现,依赖于一系列保障措施。因此,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是规划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保障措施首先在于思想上、组织上的统一;保障措施还包括各方面政策的协调配套、改革阻碍经济社会进步的传统体制,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运用公共资源、健全法律法规方式等内容。

三、总体规划的编制

(一)总体规划的编制部门

(1)国家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提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2)省级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3)市县级总体规划由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县级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县级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编制。

(二)总体规划编制要凝聚各方面的共识

规划编制部门起草总体规划时,应当合理吸收有关规划的内容,征求下列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

经济、科技、企业界和其他社会各界的代表;

其他公民和组织:征求其他公民和组织的意见,应当采取将总体规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形式。

(三)总体规划的衔接

1.总体规划间的衔接

规划编制工作涉及若干个环节,而其中的规划衔接工作是保障各类各级规划相互协调、避免矛盾的关键环节。只有搞好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才能体现和保障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综合协调性特征。

(1)省级总体规划草案送审之前,应当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与国家总体规划草案进行衔接。必要时,省级总体规划草案还应当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衔接。

(2)省级总体规划草案送审之前应当送相邻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衔接。相邻地区之间衔接不成的事项,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重大事项,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请国务院决定。

(3)总体规划衔接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指导思想。

发展目标。

重大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

重大建设项目:省及省以下各级总体规划中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与上级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进行衔接。

2.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的衔接

这种衔接,必须很好地体现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的特征要求。

(1)总体规划指导专项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必须与总体规划相衔接,并服务于总体规划。

(2)承担衔接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要求,做到责任明确,衔接环节符合程

序要求。

3.总体规划与区域规划的衔接

总体规划与区域规划之间紧密联系、彼此相关,必须高度重视二者之间的相互衔接。

(1)国家级的区域规划作为国家总体规划的局部空间规划,应坚持局部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区域规划必须服从国家总体规划。

(2)区域规划必须与该经济区域内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总体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区域规划统帅规划所属区域内各行政区的各类规划。

(四)总体规划的论证

国家级总体规划和省级总体规划应当送同级规划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市县级总体规划可以委托省级规划咨询委员会或者其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未经论证的规划草案不得上报审批。

(五)总体规划的审议批准

国家级总体规划和省级总体规划在送审之前,应当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预审,并听取同级政治协商会议的意见。

总体规划草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由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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