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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规划编制的一般程序
规划编制活动一般包括前期工作、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批准、公布、评估和修订等工作环节。
一、规划编制的前期工作
编制规划的前期工作,一般从新规划期的前两年时间开始。前期工作是指规划编制部门在规划前期必须认真做好的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论证等工作。
(一)前期工作规范
编制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安排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订年度编制计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应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由编制规划的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列入部门预算。
(二)前期研究内容
前期课题研究的主要任务是:
(1)对正在实施的规划进行评价和总结,包括规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的预测,分析当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绩、经验和主要问题等。
(2)对下一个规划期面临的主要矛盾,国内、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进一步发展的基本条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需要采取的重大措施等开展课题研究,提出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基本思路设想。
前期工作中的重大课题研究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选择课题承担单位。
二、规划的编制
(一)决策主体
在我国,国家总体规划决策属于战略层面和宏观层面的决策,由中共中央做出。省(市、自治区)县级的总体规划,由各个地方省(市、自治区)县党委做出。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决策由相应级别的政府做出。
(二)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社会参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规划形成过程中的社会参与度的意义在于:
(1)使规划体现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识,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
(2)保证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社会参与,是保证规划科学性、有效性的前提条件。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规划公众参与制度
(1)各级各类规划应视不同情况,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或者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2)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将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要认真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自觉接受指导。
(3)实行编制规划的专家论证制度。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规划编制中的衔接
三、规划编制中的衔接
规划编制过程中,为了保证规划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必须保证与其他各类规划的衔接。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
(一)规划衔接要遵循的原则
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的原则;
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的原则;
专项规划之间不相互矛盾的原则;
编制跨省(区、市)区域规划,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等相关领域规划的要求。
(二)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程序
1.总体规划衔接程序
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送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必要时还应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国家级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相邻地区间规划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协调,重大事项报国务院决定。
2.专项规划衔接程序
专项规划草案由编制部门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同级专项规划之间衔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3.区域规划衔接程序
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草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与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衔接。
(三)衔接的内容
各级各类规划衔接整合的内容包括:
(1)方针政策的衔接。主要目的是保持各级各类规划方针原则的一致性,保持政策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2)发展目标的衔接。
(3)措施手段的衔接。
(4)重大建设项目的衔接。
(5)不同层次规划对象的衔接。
国家、省级、市县级规划的衔接。
国家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衔接。
跨行政区域的规划与国家总体规划、地区规划、专项规划的衔接。
(四)关于规划衔接的其他规定
(1)应当衔接而未衔接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并公布实施。
(2)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编制部门,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并自收到规划草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编制部门反馈意见。
(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下级规划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总体规划在主要内容上存在明显矛盾的,可以提请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做出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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