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法
第一节 增值税基本原理
增值税的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
2.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
增值税通过避免重复课税来避免征税给经济带来的伤害。
第二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以及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一、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包括: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2.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
(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它特殊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3.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5.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
一、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认定标准
(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与管理
(一)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二)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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