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结构吊装
第531条 装运易倒构件应用专用架子,卸车后应放稳搁实,支撑牢固。
第532条 起吊屋架由里向外超板时,应先起钩配合降伸臂;由外向里起板时,应先起伸臂配合起钩。
第533条 就位的屋架应搁置在道木或方木上,两侧斜撑一般不少于三道。禁止斜靠在柱子上。
第534条 使用抽销卡环吊构件时,卡环主体和销子必须系牢在绳扣上,并应将绳扣收紧。严禁在卡环下方拉销子。
第535条 引柱子进杯口,撬棍应反撬。临时固定柱的楔子每边需二只,松钩前应敲紧。
第536条 无缆风校正柱子应随吊随校。但偏心较大、细长、杯口浓度不足柱子长度的1/20或不足60cm时,禁止无缆风校正。
第537条 禁止将物件放在板形构件上起吊。
第538条 吊装不易放稳的构件,应用卡环,不得用吊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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