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司机一般要求
第653条 各种起重机应装设标明机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据需要安设卷扬限制器、载荷控制器、联锁开关等装置。轨道式起重机应安置行走限位器及夹轨钳。使用前应检查夜试吊。
第654条 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排列整齐,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三圈以上。
第655条 两机或多机抬吊时,必须有统一指挥,动作配合协调,吊重应分配合理,不得超过单机允许起重量的80%。
第656条 操作中要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
第657条 起吊时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须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658条 起员物件应拉溜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平移应抽出障碍物0.5m以上,下落应低速轻放,防止倾倒。
第659条 物件起吊时,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进行加工;必须加工时,应放下垫好并将吊臂、吊钩及回转的制动器刹住,司机及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第660条 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第661条 起吊重物严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应用手刹或脚刹控制缓慢下降。
第662条 严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结在地面、设备上的物件。
第663条 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将起吊物件放下,刹住制动器,操纵杆放在空档,并关门上锁。
编辑推荐:
(责任编辑: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