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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第二章考点八

发表时间:2018/9/10 16:05: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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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与义务

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3、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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