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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给予最不发达国家4762个税目商品零关税待遇

发表时间:2010/6/28 10:41: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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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会议上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5%的产品零关税待遇的承诺,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已与我国完成换文的埃塞俄比亚等33个最不发达国家原产的4762个税目输华商品实施零关税,约占全部税则税目的60%。至此,中国将成为向最不发达国家开放市场程度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
在整合原有零关税待遇的基础上,此次4762个零关税商品税目清单进一步增加了最不发达国家近年来有实际出口量或潜在出口能力的部分商品,主要包括家禽家畜、水产品、未加工或初加工的农产品、矿产品、药材、生活日用品、塑料制品、皮革、木材、纺织品、服装制成品、玻璃制品、钢材及其制品、机电产品、家具等类别。按照2008年贸易额统计,上述4762个税目的零关税商品占最不发达国家对华出口额的98.2%。按照“一次承诺,分步实施”的原则,我国还将根据有关国家的意见和建议,结合现有措施的实施效果,继续扩大给惠范围,最终实现零关税给惠范围涵盖全部税则税目的95%。
此次享受扩大零关税待遇的33个最不发达国家包括26个非洲国家和7个其他地区国家,分别为埃塞俄比亚、贝宁、布隆迪、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吉布提、刚果(金)、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摩罗、利比里亚、马达加斯加、马里、马拉维、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卢旺达、塞拉利昂、苏丹、坦桑尼亚、多哥、乌干达、赞比亚、莱索托、乍得、中非、阿富汗、孟加拉国、尼泊尔、东帝汶、也门、萨摩亚、瓦努阿图。另外,安哥拉、尼日尔、塞内加尔、索马里、缅甸、柬埔寨、老挝、马尔代夫等尚未完成换文手续的8个国家,仍按原有特惠待遇执行,待与我国完成相关换文手续后也将享受同等零关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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