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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报检水平测试考试法律法规详解(5)

发表时间:2016/8/17 17:33: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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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通道

1、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信誉,诚信度高,年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二)已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三)出口货物质量长期稳定,2年内未发生过进口国质量索赔和争议;

(四)1年内无违规报检行为;2年内未受过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五)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实施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应当属于一类或者二类企业;

(六)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规定必须使用原产地标记的,应当获得原产地标记注册;

2、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下列规定的,按照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受理报检:

(一)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自营出口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生产企业必须一致;

(二)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经营性企业,报检单位、发货人必须一致,其经营的出口货物必须由获准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生产企业生产。

3、对于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直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但在口岸对有关申报内容进行更改的,不得按照绿色通道制度的规定予以放行。

《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管理规定》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四日起实施

4、为进一步推动“大通关”建设,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实现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制定本规定。

5、“直通放行”包括进口直通放行和出口直通放行。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放行方式。

出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的放行方式。

6、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工作的管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7、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报检时可自愿选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

8、实施直通放行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2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二)检验检疫诚信管理(分类管理)中的A类企业(一类企业);

(三)企业年进出口额在150万美元以上;

(四)企业已实施HACCP或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体系评审合格证书;

(五)出口企业同时应具备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产品质量稳定,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年批次检验检疫合格率不低于99%,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原因引起的退货、理赔或其他事故。

9、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并动态调整。

10、申请实施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未列入《不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

(二)来自非疫区(含动植物疫区和传染病疫区);

(三)用原集装箱(含罐、货柜车,下同)直接运输至目的地;

(四)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须在口岸进行查验或处理的范围。

11、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在《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内

12、下列情况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

(一)散装货物;

(二)出口援外物资和市场采购货物;

(三)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

(四)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等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

13、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或技术处理方法的,由目的地商检局监督销毁或作退货处理。

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其进出口直通放行:

(一)企业资质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理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直通放行后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更改批次或改换包装的;

(四)非直通放行货物经口岸查验发现有货证不符的;

(五)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

(六)停止直通放行的企业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直通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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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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