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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检员资格考试辅导: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2/11/23 10:41: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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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检员考试时间为11月25日,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报检员考试课程,全面了解报检员考试的教材重点,小编特编辑了2012年报检员考试《报检法律法规》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检疫指南:哪些情形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6月25日公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总局第108号令),并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所称的查封、扣押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的核查、封存或者留置等行政强制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查封、扣押:

(一)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书面审查、现场查验、感官检查或者初步检测后有证据证明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二)非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

(五)在涉及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中,存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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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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