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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报检员水平考试法律法规详解20

发表时间:2016/3/31 16:25: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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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调换、损毁商检标志、封识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注册登记擅自从事报检业务,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3倍罚款。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违规扰乱报检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也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

报检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报检秩序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检从业注册。

3、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4、 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一)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的;

(四)超过检疫审批有效期的。

5 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6、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特殊情况下无法办理的,可以补办。

7、 下列违法行为,处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未办理检疫审批、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8、 有下列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二)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三)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废物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标志的;

(四)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按规定处理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

9、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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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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