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或者验证监管方式;
(三)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
2、三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
(二)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或者一般监管方式;
(三)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
3、四类企业出口工业产品时,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特别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4、检验检疫机构对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出口工业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5、检验检疫机构对下列产品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
(一)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
(二)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出口产品;
(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严密监管的其他产品。
6、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及生产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管理。
7、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调整其监管方式,加严检验监管:
(一)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
(三)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
(四)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
(五)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
(六)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
(七)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8、本办法不适用于出口食品、动植物产品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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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fk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