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5年报检员国际贸易基础知识:商品分类

发表时间:2015/6/10 9:34: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商品分类

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

按照商品的原料来源,结合加工程度和用途以产业部门划分。

协调制度(简称H.S.)的基本结构:

H.S.编码分为21类,下设97章(有的章设有分章),章下设有品目,大部分品目下设有一级子目,有的一级子目下设有二级子目,六位数以前的内容是国际上统一的。

品目概念:

品目由品目号(HEADING NUMBER)和品目条文(HEADING TERMS)组成。品目号为四位数,前两位表示该品目所在章的章号,后两位表示按顺序排列该品目在该章所处的位置。品目条文是平行于品目号,前面不带任何符号的那段文字。例如:72.o2是72章的第2条品目,其品目条文是:铁合金。 品目大致可分为两种,即:列有具体商品名称的品目和未列具体商品名称的品目。

H.S.中的大部分品目列出了该品目所包括的商品名称或对其作了具体的描述,例如,72.02铁合金。为了包罗万象,使所有商品都能归入适当的品目,作为对列名品目的补充,H.S.还设有未具体列名品目,鉴于其作用,这种品目又被称为一揽子品目或兜底品目。

子目简介:

子目与品目类似,也有具体列名子目和未具体列名子目。与品目的情况不同,子目号的排列有时不连贯,例如,84.82项下的子目,这样,在修改时,可加入新子目,而不致引起结构太大的变化。子目的最重要的结构特点是分级,H.S.本身的子目分为两级。

一杠(级)子目 所有一杠子目的共同特点是其子目条文前有一条杠:一杠子目分为两种:本身还要细分为两杠子目的一杠子目,其本身无编号,并以冒号结尾。例如:72.02的第一个一杠子目:

一锰铁: 本身不再细分为两杠子目的一杠子目。这种一杠子目有编号,其第6位数是0。例如:72.02的第三个一杠子目:7202.30一硅锰铁两杠子目。两杠子目由子目号和子目条文组成,其子目号的5、6两位数都不是0。其第5位数

表示其所属一杠子目的属性,例如,8470.21是8470项下的第2个一杠子目项下的第1个两杠子目。两杠子目的另一个结构特点是其子目条文前有平行的两条杠。

我们在对商品进行归类时应该首先确定品目,然后,对该品目项下的一杠子目进行比较,确定了应归入的一杠子目,再在此子目项下,找商品应归入的两杠子目。

H.S.的归类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定。”

规则一有三层含义:

(1)《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系统地列出了国际贸易的货品,将这些货品分为类、章及分章,每类、章或分章都有标题,尽可能确切地列明所包括货品种类的范围。为了便于寻找适当的品目号,便将一类或一章商品加以概括,列出该类或该章的标题。在许多情况下,归入某类或某章的货品种类繁多,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不可能将其一一列出和全部包括进去。因此,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不是进行归类的法律依据。

(2)该规则说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这里有两层意思:第一,只有按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确定的归类,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第二,许多货品可直接按品目条文规定进行归类,而类注、章注的作用在于限定类、章和品目的商品范围。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常用的限定方法有:定义法、列举法、详列法、排他法。

(3)规则一说明了品目、类注和章注与其他归类原则的关系,即明确在商品归类时,品目条文及任何相关的类、章注释是最重要的,是首先必须遵循的规定。

H.S.的归类规则二:

“(1)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二(1)的第一部分将制成的某一些物品的品目范围扩大为不仅包括完整的或制成的物品,而且还包括该物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它们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

规则二(1)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一品目号。这一条规则也适用于以未组装或拆散形式报验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按照本规则第一部分的规定,它们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看待。

规则二(2)是关于混合及组合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两种或多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的归类。这部分内容有两方面的含义,既包括单纯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还包括以该种材料或物质为主,兼有或混有其他材料或物质的货品。这样,就将品目所列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但其适用条件是加进去的东西或组合起来的东西不能使原来商品的特征或性质发生改变。

同时,还应注意到,仅在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即必须在遵守总规则一前提下)才能运用本款规则。

H.S.的归类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2)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 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 三(I)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1)或(2)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人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对于根据规则二(2)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货品,本规则规定了 三条归类办法。因此,其优先权的次序为:(1)具体列名;(2)基本特征;(3)从后归类。同样,只有在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规则。

规则三(1)款是指当一种商品似乎在两个或更多的品目中都涉及的情况下,应该比较一下哪个 品目的描述更为详细、具体,更为接近要归类的商品。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同一类商品描述的比 较;二是对不同类商品描述的比较。规则三(2)款是指对不能按以上规则归类的混合物、组合货品以 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能确定构成其主要特征的材料和部件,则应按该种材料或部件归类。但是,不 同的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基本因素会有所不同,需要视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既可根据其所含材 料或部件的性质、价值、重量、体积等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也可根据所含材料、货品的主要用途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来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

如果不能按规则三(1)或规则三(2)归类的上述货品,则应按规则三(3)来办理,这是一条“从后归类”的原则,即将某个商品可以归入的所有品目号加以比较,并按排列在最后的品目号归类。

相关推荐:

2015年报检员通关培训特惠招生方案

2015年报检员考试 考试用书

2015年报检员辅导资料大全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