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的特征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再保险具有下列重要特征:
(一)再保险的固定性
(二)再保险的独立性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它们之间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但再保险又不同于原保险,具有相对独立性。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主要区别包括:第一,合同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第二,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及其利益、责任和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只能是原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第三,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质,人寿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进行分摊。
(三)再保险的合伙性
在再保险经济活动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具有共同利害关系,即利益共享,损失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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