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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出版资格考试:精选例题及详解4

发表时间:2011/4/21 14:32: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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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出版资格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出版资格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1年出版资格师考试复习的重点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8、以下出版物成本中,属于直接成本的是( )。

A.编录经费

B.管理费用

C.租型费用

D.销售费用

答案:C

9、( ),我国分别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A.1993年4月

B.1993年10月

C.1992年4月

D.1992年10月

答案:D

解析:着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不仅指地域的适用,还包括对主体与客体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以下简称“我国着作权法”)第二条关于我国着作权法适用范围的规定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即实行“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域原则”。

1.国籍原则

这是根据着作权主体的国籍来确定给予着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从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享有着作权。受我国着作权法的保护。

2.互惠原则

这是根据国与国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来确定给予着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我国着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便体现了这一原则。一个国家对着作权怎样实行保护,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有严格的国界限制,这也就是上面所说的地域性的体现。两个国家若签订有双边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某个国际公约,便相互给予对方国家的作者以国民待遇,在本国地域内根据本国着作权法律的规定保护他们的着作权,这便是互惠原则的体现。1992年10月,我国参加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4月,我国参加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在此之前,我国还分别与美国和菲律宾签订过有着作权保护内容的《中美贸易协定》和《中菲文化协定》。因此,我国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涉外着作权关系正常化。现在,我国作者的作品可以在一百多个国家受到着作权保护,同样,我国也要保护与我国有着作权相互保护关系的一百多个国家作者的作品。

两个国家若没有签订双边协议或者没有共同参加某个国际公约,则不相互保护对方作者的着作权。

3.地域原则

这是根据着作权主体所创作的作品的首先出版地来确定给予着作权保护的一条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我国着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款中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是指外国人、 无国籍人的作品是在中国境内第一次出版;如已在中国境外出版过,然后再在中国境内出版,就不能称为“首先出版”。第四款中的“同时出版”不一定指同一天出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则视之为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符合上述条件的作品,我国法律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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