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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出版专业资格考试:著作权贸易概述

发表时间:2011/2/15 10:13: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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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义:各类作品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或转让,包括著作权的引进与输出。

2.狭义:专指涉外著作权贸易,即我国出版单位、著作权人、著作权代理机构等与海外出版机构、代理机构等,就著作权中某项或某几项财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所进行的交易活动。

一、著作权贸易的特点:

(一)贸易的客体不同:客体是无形的知识产权,可拆分成复制权(一次性印制权和重印权)与发行权组合成出版权,经常涉及的是翻译权、出版权和重印权;

(二)贸易方式不同:有转让和许可使用等不同贸易方式,合同阅读是否允许向第三方转让等;

(三)支付方式不同:以版税方式支付,卖方的收入与买方的经营效果相关;

(四)权利期限不同:通常是用期限的,财产权可一次性卖绝,但著作权保护期限一旦届满,作品便进入公有领域。

二、开展著作权贸易的法律前提:主要遵循《伯尔尼公约》四条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和最低保护原则。

三、著作权贸易的分类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

1.特点:
1)不改变著作权归属,主体未改变;
2)被许可人只能按照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方式、地域范围好期限使用作品;
3)被许可人取得的若是非专有使用权,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只有取得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有权因专有使用权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

2.形式:
1)专有许可,
2)非专有许可;

3.获得许可方式:可与作者或其继承人、代理人签订合同,也可与享有著作权境外出版机构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

(二)著作权转让

1.特点:
1)受让人通过合同取得某项权利的所有权,因而可以成为某项权利的主体,即著作权人;
2)受让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相应权利,还可转让第三方,并且无须取得原著作权人同意,因为受让人享有处分权;
3)受侵害时,受让人能够对侵犯其权利的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包括提起侵权之诉;

2.种类:
1)临时转让,
2)永久转让;

四、著作权贸易与出版物对外贸易的区别

出版物对外贸易是有形财产贸易,指一个国家与世界其他国家所进行的以图书、期刊等出版物的商品交换为核心的出版贸易活动;而著作权贸易无形的某种著作权财产权利。

五、著作权贸易与对外合作出版的区别

出版物对外合作出版,是指我国出版单位同海外出版单位共同确定作品的选题,共享著作权,共同或按约定分工合作进行有关出版物的编辑、复制和发行,共同或按约定分别投资,共担风险,分享利益,著作权贸易与对外合作出版的区别在于进行著作权贸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仅以著作权中的某项或某些财产权利为客体进行贸易活动,卖方不参与买房对作品进行的翻译、改编、印刷复制、发行工作,不参与投资与经营等活动,出版所需的费用全部由买方承担。

六、西方出版业的相应经营活动
(一)直接的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
(二)合作出版,
(三)联合出版。

七、著作权代理:
(一)在国外的发展,
(二)中国的著作权代理,20世纪80年代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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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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