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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出版资格考试复习指导二十三

发表时间:2010/11/3 9:54: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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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出版的概念、类别和特点
一、与互联网出版相关的概念:
(一)互联网出版:网络出版。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或通过互联网发送到客户端,使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与其他出版物区别:出版载体形式、物质生产方式、提供给消费者方式不同。
(二)互联网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经过选择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或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下载的作品。
(三)互联网出版单位:经总署好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二、互联网出版特点:1.产品数字化,2复制后置化,3.流通网络化,4.交易电子化,5.出版周期短,6.出版成本低,7.发行快捷化,8.信息交互化。
三、互联网出版的类别:互联网学术文献/游戏/教育/音像/出版。
国家关于互联网出版的管理规定
一、关于设立互联网出版单位的管理规定
1.国家对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2.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除必须符合关于出版单位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其设立除了报请总署批准外,还要持棕树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3.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具备国际联网的条件。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要征得接入单位统一,并办理国际联网登记手续。
二、关于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规定
1互联网出版物不得登载《出版管理条例》26、27条规定禁止的内容;若发现有登载,应立即停止登载或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省局报告,抄报总署。违反该项规定者,由省局或总署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撤销批准;
2.凡是涉及重大选题的,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报总署备案,并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通报。对于违法该项规定者,,由省局或总署责令停载或发送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作品,予以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撤销批准;
3.互联网出版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总署的批准文号,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活动,违反的,予以警告并罚款;
4.互联网出版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登载或发送的作品内容及其时间,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要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提供。违反的,由省级电信管理部门责令整个,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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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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