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简介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管理,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共同负责。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编写考试用书、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新闻出版总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资格划分
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均设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和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
高级资格(编审、副编审)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编审
编审,职务名称,出版专业职务人员的高级职称,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最高职称。同教师行业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一样,出版业有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的等级。
资格
编辑出版专业职务人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编审职务:
1.已能熟练地履行副编审职责,担任副编审职务五年以上;
2.科学文化知识广博,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著译;
3.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指导专业进修和完成重大编审任务,工作中有较大贡献;
4.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审职责。
评定
编辑编辑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
(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人事局拟订 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三日国务院批转)
第一条 编辑干部的业务职称定为: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
第四条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为助理编辑:
(一)具有本专业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初步掌握编辑业务(如联系作者,组织、整理、撰写稿件等),有一定文字水平,能够对稿件进行初步处理;
(三)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第五条 助理编辑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编辑:
(一)具有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的发展动向;
(二)熟练地掌握编辑业务,有较高的文字水平,有独立处理稿件的能力,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三)掌握一门外语。
第六条 编辑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副编审:
(一)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门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著译;
(二)编辑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具有相当的政策、理论水平,对稿件的质量有较高的鉴别能力,能够解决编辑业务中的疑难问题;能够根据一个学科领域的发展状况和需要提出选题规划意见,或根据形势提出报道计划意见;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七条 副编审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编审:
(一)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门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著译;
(二)编辑工作经验丰富,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够组织、指导完成较大的编审或报道任务,解决编辑业务中的重大问题,工作成绩卓著;
(三)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
(责任编辑: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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