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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理论与实务精选知识点30

发表时间:2013/12/3 10:07: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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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将于2014年10月19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备战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中大网校编辑特地汇总了2014年出版资格考试相关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国家关于互联网出版的管理规定(掌握)

一、关于设立互联网出版单位的管理规定

1.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2.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除必须符合关于出版单位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其设立除了报请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外,还要持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3.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具备国际联网的条件。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要征得接入单位同意,并办理国际联网登记手续。

二、关于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规定

1.互联网出版物不得登载《出版管理条例》26、27条规定禁止的内容;若发现有登载,应立即停止登载或发送,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 版局报告,抄报新闻出版总署。违反该项规定者,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撤销批准;

2.凡是涉及重大选题的,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并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通报。对于违反该项规定者,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总署责令停载或发送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作品,予以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撤销批准;

3.互联网出版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号,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活动,违反的,予以警告并罚款;

4.互联网出版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登载或发送的作品内容及其时间、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要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提供。违反的,由省级电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5.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标明与所登载(或发送)的作品相关的着作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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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出版专业资格考试时间:10月19日

(责任编辑:w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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