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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初级基础知识第三章: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发表时间:2017/10/26 16:41: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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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者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1997年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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