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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例:案例(8) 2010年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发表时间:2010/9/17 18:12: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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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乙学院成教部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2.甲出版社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

3.原告把乙学院作为被告的做法是否合法?

:1.乙学院成教部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在本案种要断定乙学院成教部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这些规定进行分析。

第一,乙学院是一所学校,成教部是其中的一个教学部门,而给学生和教师都配备涉案图书,是为了方便在课堂教学中使用该书的内容。因此,从使用作品的目的来看,可以说符合法律在使用目的方面所规定的“度”——“为学校课堂教学”所需。

第二,成教部所翻印的《题解荟萃》是已经出版的图书,显然这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个“度”。然而,翻印的数量达到300套,虽尚未超过课堂教学所需(学院还有更多的学生),但是从绝对数量上来讲,无论如何不能说是“少量”,而是数量很多了。因此,在复制数量方面,成教部的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少量复制”这个“度”。

第三,成教部翻印涉案图书后供教师和学生使用是否超出“教学人员”的范围呢?“教学人员”是指教师,而不包括接受知识的学生。乙学院成教部将所翻印图书的使用者范围扩大到200多名学生.在作品使用者的范围方面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度”。

第四,成教部把翻印的《题解荟萃》以每套收费17元的方式分发给学生,涉嫌非法出版发行图书,并获取了每套2元的商业利润。这样,成教部的行为在“是否出版发行”方面也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度”。

 第五,成教部销售翻印本《题解荟萃》的价格是每套17元,低于《题解荟萃》的市场销售价格,并且销售数量达到270套。这势必会对《题解荟萃》的正常销售产生影响,从而间接降低著作权人从该作品的销售中可获得的版税数额。显然,这种行为属于“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乙学院成教部的行为超出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度”,从而侵犯了著作权人A、B、C、D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取报酬权,应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2.甲出版社的权益也受到了侵犯

甲出版社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年内,独家享有把涉案作品印制成图书向公众发行的专有权利,任何其他个人(包括作者本身在内)或机构都不能实施这种行为。乙学院成教部擅自委托该学院教材印刷部翻印300套《题解荟萃》并销售给学生,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图书盗版,在侵犯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等的同时,也侵犯了甲出版社合法享有的专有出版权。

此外,甲出版社作为图书《题解荟萃》的出版者,依法享有该书的版式设计权,亦即在该书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之前,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未经甲出版社允许,不得使用该书的版式设计。乙学院成教部委托本院教材印刷部印制涉案图书时,采取的是直接翻印方式。这就势必使用了原书的版式设计。因此,他们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甲出版社依法享有的版式设计权。

3.把乙学院作为被告的做法于法有据

本案中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是乙学院成教部副主任G和教材印刷部负责人J,但A、B、C、D四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却以乙学院为被告,于法有据。因为,成教部和教材印刷部都是乙学院下属的机构。它们并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应该由其上级单位承担责任。因此,作为独立法人的乙学院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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