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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贷备考指南第十二章 呆账核销

发表时间:2010/8/20 15:41: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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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呆账核销

呆账核销是指银行经过内容审核确认以后,动用呆账准备金将无法收回或者长期难以收回的贷款或者投资从账面上冲销,从而使账面反映的资产和收入更加真实。健全的呆帐核销制度,是会计审慎性和真实性原则的要求,是客观反映银行经营状况和有效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目前,我们国家各个银行所遵照的呆帐核销制度,是2008年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

一、呆账的认定(理解并掌握)

银行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一是,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熟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第二是,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第三是,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第四是,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第五是,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第六是,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第七是,银行对债务作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银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第八是,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第九是,由于上述(一)至(八)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第十是,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第十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银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银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第十二是,对于余领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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