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银监会的资本干预措施(新增内容)
1.对于资本充足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的干预措施
(1)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2)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3)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析和预测;
(4)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维持计划,并限制商业银行介入部分高风险业务。
2.对于资本不足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4%)的干预措施
(1)下发监管意见书;
(2)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到银监会监管意见书的两个月内,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3)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
(4)要求商业银行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5)要求商业银行限制固定资产的规模;
(6)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3.对资本严重不足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的干预措施
除采取2所有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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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