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贷款质押设定条件(掌握)
1、质押的范围
商业银行可接受的财产质押包括五类:第一类是,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第二类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第三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第四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知识产权;第五类是,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包括合同债权、不动产受益权和租赁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侵权损害赔偿、保险赔偿金的受益转让权等。
商业银行不可接受的财产质押包括七类: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国家机关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珠宝、首饰、字画、文物等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租用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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