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实务考点第三篇: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发表时间:2019/6/5 14:24: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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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一)全淹没系统

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是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2)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在充分考虑人员撤离的前提下,应在泡沫喷放前或同时关闭。

3)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4)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5)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其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物回流到泡沫发生器进气口。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手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s。

6)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

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高倍数泡沫的淹没时间不应超过下表的规定。系统自接到火灾信号至开始喷放泡沫的延时不宜超过1min;当超过1min时,应从表中规定中扣除超出的时间。

表 3-7-5 淹没时间(单位:min)

当高倍数泡沫系统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5min;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5min。

A类火灾单独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60min;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合使用时,淹没体积的保持时间应大于30min。

(二)局部应用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的保护范围应包括火灾蔓延的所有区域;对于多层或三维立体火灾,应提供适宜的泡沫封堵设施;对于室外场所,应考虑风等气候因素的影响。高倍数泡沫的供给速率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淹没或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2)淹没或覆盖A类火灾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不应小于0.6m。

3)对于汽油、煤油、柴油或苯,覆盖起火部位的厚度不应小于2m。

4)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覆盖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当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扑救A类和B类火灾时,其泡沫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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