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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机关公文写作的六大特点

发表时间:2010/4/2 16:22:52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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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机关公文写作的六大特点

近日相继有考生来电询问,公务员机关公文的情况,我们从相关单位获悉公务员机关公文的信息。

在申论考试中,有时可能会考核到机关公文的写作。《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13种。《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的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 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等14种。了解了申论式公文的写作特点,我们在申论考试的公文写作中才能做到得心应手,为方便广大考生更好的备考申论,公务员考试专家对于申论式公文的特点作出如下总结。

(一)作者的法定性

公文作者不同于其他文章的作者。其他文章的作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某个单位或组织,发表时可以署真姓名,也可以署笔名。而公文的作者只能是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只有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定的社会组织才有权制发公文。

以机关领导人或法定代表人名义签署发布的公文,并不代表领导者或法定代表人个人,而是代表法定的机关(或组织),体现法定机关(或组织)的职权和意图。以组织机构名义制发公文时,必须书上机关或单位的真实名称;以领导者或法定代表人名义制发公文式,必须签署其真实姓名。不管以何种名义制发公文,都不能签署笔名。任何个人不得假冒机关的名义制发公文,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当然,公文的法定作者只能制发同自己法定职权、身份相称的公文,否则这种公文也是无效的。这就是公文作者的法定性的基本含义及其作者的权利与义务。

(二)效力的权威性

如前所述,公文由法定的作者制作和发布,在其职责范围内有着法定的效力和权威,要求所属机关、单位或个人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违抗,否则就要受到法律或规章制度的制裁。特别是党和国家机关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往往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反映了党和国家机关的指挥意志、政策意向、行动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党和国家机关的法定权威,是组织开展党务工作和管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公文效力的权威性,是任何其他文章无法比拟的。

(三)内容的公开性

公文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为了上情下达、下情上呈、左右沟通和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或实现某一项具体目标而创制的。公文的创制不管是别人代拟的、还是领导者个人自拟的,都只能为了“公务活动”而创制,并且都是为了反映和传达“公务”信息而创制,其内容范围和性质目标,都是党纪国法所规定的。同其他可以言志、抒怀、咏物的问题相比较,具有具体的公务型内容是公文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四)体式的规范性

公文体式具有严格的规范性,这是其他文章都不具备的。每一种公文,都有其特定的使用范围、写作对象、表现内容、使用体式。具体说,公文的体式,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文种的规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把现行的公文分为13个种类;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3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公文分为14个种类,但是决定、通知等9个种类和《办法》是相同的。 2010年公务员考试一次通过,更多详情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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