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此处特地整理编辑2012年注册测绘师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参加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一、注册测绘师考试介绍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 ,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中,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 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
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测绘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 Surveyor。
第五条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注册测绘师制度工作 ,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 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测绘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
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题库 ,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 。会同国家测绘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和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 6 年。
(二)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 4 年。
(三)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 3 年。
(四)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 2 年。
(五)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 1 年。
(六)取得其他理学类或者工学类专业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测绘业务工作年限相 应增加 2 年。
第十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合格 ,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 ,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一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的,由发证机关
收回。自收回该证书之日起,当事人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二条 国家对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 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为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人员 ,应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 ,并通过 聘用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注册测绘师资格注册的
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
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
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国家测 绘局审批。
国家测绘局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家测绘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 人,并核发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对作出不予批准 的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 3 年。《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测绘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测绘 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之日起 1 年内
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的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 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 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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