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测绘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规定4
第五条 行规处承办人员(以下简称承办人)在收到有关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由承办人向申请人出具有关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一)。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受理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由承办人填写有关材料补正通知书(见附件二)。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为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涉及国家秘密、需要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在受理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进行保密处理后另行送审。
第六条 对依法不属于市测管办审批职责范围的、或者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承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三),同时退还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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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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