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此处特地整理编辑2012年注册测绘师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参加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房产测绘----法律依据
一、法律规定
《测绘法》第二十条“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二、部门规章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联合颁布,建设部令第83号)
房产测绘----房产测绘的委托
一、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委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二、房产管理部门的委托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三、委托限制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房产测绘----房产测绘合同、收费与资质
一、房产测绘合同
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
二、房产测绘收费
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质管理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转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其中,对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初审意见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产测绘----房产测绘成果管理
一、成果范围
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
二、成果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三、权属登记审核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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