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此处特地整理编辑2012年注册测绘师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参加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工程测量
测绘法第二十条“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
七、地图管理
一、地图编制管理
二、地图审核管理
三、地图市场管理
四、互联网地图管理
地图编制管理---资质管理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编制普通地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中包括“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其中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包括“1、地形图2、世界政区地图3、全国政区地图4、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5、全国性教学地图6、地方性教学地图7、电子地图8、真三维地图9、其他专用地图 ” 等9项内容;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包括“1.浏览、搜索服务、2.导航、定位服务、3.标注服务、4.链接服务、5.下载服务、6.复制服务、7.发送、转发服务、8.引用、嵌入服务 ”等8项内容。
地图编制管理---国界绘制要求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有关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其附图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同有关邻国签订边界条约的界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发布。
地图编制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绘制要求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务院已经划定界线的,或者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协商确定界线的,按照有关文件或者协议确定的界线画法绘制;
(二)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虽未就界线划分签订协议,但是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一致,并且无争议的,按照双方地图上绘制一致的界线画法绘制;
(三)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界线划分有争议,并且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不一致的,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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