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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和作用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审批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以外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第十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 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 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四)、会同本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 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 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组织实施。
(五)、会同本级政府发展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 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备案。
(六)、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规划
(七)、会同本级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 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八)、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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