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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注册测绘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测绘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 》和执业印章;(三)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五条 注册测绘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执业活动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只受聘于一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执业;
(六)不准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七)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八)完成注册管理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本规定印发之日前 ,长期从事测绘专业工作 ,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 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并符合《工程技术 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 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八条需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文件种类和办法、继续教育的内容、测绘单位配备注册测绘师数量、注册执业管理等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 。申 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 、 从事测绘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在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过程中 ,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 ,因工作失误,使专 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 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的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 ,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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