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此处特地整理编辑2012年注册测绘师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辅导资料,希望可以对参加2012年注册测绘师考试的各位同学有所帮助!
地图编制管理---地图编制要求
一、法规规定: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
(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
(四)地图的比例尺符合国家规定。
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二、《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
地图审核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一、《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规定: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两份:
(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图,报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全国性和地方性专题地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应当分别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4号 )
地图审核管理---地图送审范围与审核职责
一、审核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出版地图、引进地图、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的地图图形的,在下列情况下,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地图审核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引进、生产、加工前;
(二)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
二、审核例外
直接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未对其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可以不送审,但应当在地图上注明地图制作单位名称。
三、审核职责分工
见《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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