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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管理---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一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审批:
一、国家测绘局审批范围:
(一)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
(二)列入国家计划的国家重大工程项目;
(三)其他需国家测绘局审批的。
二、省局审批范围:
(一)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
(二)列入省级计划的大型工程项目;
(三)其他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管理---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二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要求:
(一)一个城市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二)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二、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申请:
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城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申请单位向该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测绘局;其他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建设单位向拟建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所涉及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管理---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三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的申请材料: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书》;
(二)属工程项目的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立项批准文件;
(四)能够反映建设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设施和制度的证明文件;
(五)建立城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供该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文件(原件)。
测绘基准与测绘系统管理---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四
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申请材料内容虚假的;
(二)国家坐标系统能够满足需要的;
(三)已依法建有相关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四)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应当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二、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的溯及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实施前(2002年12月1日前)未履行法定手续建立且仍然在使用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清理,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责令相关单位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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