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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师资格考试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实务公告1130—1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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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公告 1130—1:对独立性或客观性的损害 
解释《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的第 1130 条标准 相关标准:第 1130 条标准
对独立性或客观性的损害 无论独立性或客观性是表面上还是事实上受损,都应将损害的具体情况向有关方面披
露。披露的性质取决于损害的具体情况。
本实务公告性质 在评估独立性或客观性的损害时,内部审计师应考虑以下建议。本实务指导无意囊括开
展审计业务可能需要考虑的所有方面,仅推荐一系列应该考虑的事项。是否遵守实务公告由 审计师自行选择决定。
1.如果已经出现或经合理推断认为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和偏见的情况,内部审计师应该 向审计执行主管进行报告。然后,审计执行主管应该重新指派审计师。
2.审计范围的界限是对内部审计部门的一种限制,该界限妨碍审计部门实现其目标和 计划。范围界限可能限制:
·章程所规定的审计范围。
·在内部审计活动中,接触与开展审计业务相关的记录、人员和实物财产。
·经批惟的审计工作项目计划。
·必要审计程序的实施。
·经批准的人员配置计划和财务预算。
3.最好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治理机构报告审计范围的界限及 其潜在影响。
4.审计执行主管应该考虑,就原来已经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治理机构报告并 通过的范围界限,再次向其报告是否首适。如果机构、委员会、高级管理层或其他方面有变 动,可能尤其需要进行这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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