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顿法案的核心有以下几点:
一、第2条认定,价格歧视是非法的。那么价格歧视与价格差异有什么区别?当价格由于成本不同等正当原因而不同,我们称为价格差异,否则就是价格歧视,比如同一种产品在相同情况下,卖给不同的客户价格不一样,就构成了价格歧视。
二、第3条规定,如果排他性或连带性合同实际上降低了竞争程度或有助于造成垄断时,克莱顿法案禁止使用这些合同。那么,什么叫排他性或连带性合同?它是指这样的合同,即合同规定,只有当买方不从卖方的竞争者那里购买产品时,卖方才会同意把产品卖给买方。(比如,海尔把彩电卖给家乐福,规定只有家乐福不从海尔的竞争者,比如索尼长虹购买产品,海尔才同意把产品卖给家乐福)
【例题】卖方或者出租方以买方或租赁方允诺不与自己的竞争者合作为前提才肯交易,那么这种安排可以用下面( )来描述。
A.搭售 B.排他性贸易安排 C.垄断 D.买家垄断
【答案】B
【解析】排他性贸易协议指的是双方协议以买方或者承租方允诺不与卖方或出租方的竞争者交易为前提的。
三、第7条规定,如果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票(日本)会明显地降低竞争程度或致使形成垄断倾向,克莱顿法案会认定这种行为非法。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票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合并,因此,这一条实质是针对某些合并行为的。
克莱顿法案在合并上涉及的范围包括对资产和股票的收购。目前,这项法案覆盖了竞争者之间的合并,以及必定会导致反竞争效果的垂直合并和多行业企业合并(复合合并)。合并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水平合并是指发生在原先的竞争者之间的合并;
垂直合并是指公司收购它的供应商或产品购买者的行为;
如果一家企业收购它的供应商,这被称为“向后”或“上游”垂直合并;
如果一家企业收购它的产品购买者,这被称为“向前”或“下游”垂直合并;
多行业企业合并涉及多方参与者,它们既非原先的竞争者也非在同一供应链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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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