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讲义十三: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讲义十三: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其民事权利被侵害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例如:"撞了白撞"

  [相关新闻]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讲义

  更多2009年成人高考信息请访问:成人高考网 成人高考网校 成人高考论坛

(责任编辑:vstara)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