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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继承权讲义七: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继承权讲义七: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未对代位继承的代数加以限制,即子女可以代父或母之位,继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孙子女亦可以代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位,继承曾祖父母或者外曾祖父母的遗产。
  (2)代位继承的条件
  ① 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② 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③ 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过继承权;
  ④ 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的适用
  ① 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不得代位继承;
  ②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
  ③ 代位继承人不论多少,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份额;
  ④ 儿媳或女婿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不影响其子女成为代位继承人;
  ⑤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2.转继承
  (1)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也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在遗产分割以前死亡,其继承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
  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位继承人;被转位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位继承人。转位继承人除去可以继承被转位继承人本人的遗产,还承受了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2)转继承的条件
  ① 被转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② 被转位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③ 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转移给转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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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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