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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讲义三十九:代理权的消灭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总论讲义三十九:代理权的消灭

  五、代理权的消灭
  1、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的继承人解除委托。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
  (5)因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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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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