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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讲义十六:职务侵权责任

发表时间:2014/4/9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20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民事责任讲义十六:职务侵权责任

  职务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主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特点:职务行为
  后果:国家机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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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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